留置權和質押權的區(qū)別
留置權和質押權在形成條件、履行客體、權利實現(xiàn)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留置權是債權人基于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而對債務客體執(zhí)行的法定擔保物權。質押權是債權人、債務人基于權利和義務合同,債權人對第三方擔保人執(zhí)行的事先約定好的擔保債權。以上就是留置權和質押權的區(qū)別的相關內容。
留置權和質押權的具體區(qū)別1、形成條件不同:質押權以債權債務雙方意思表示為前提成立,留置權只要法定程序即法定形成;
2、履行客體不同:質押權的履行客體可以是動產(chǎn)或財產(chǎn)權利,而留置權的履行客體只能是動產(chǎn);
3、權利實現(xiàn)不同:質押權的實現(xiàn),在債務人未按時履行到期債務,達到合同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即可主張實現(xiàn)。留置權的實現(xiàn),在債務人未按時履行到期債務,且情形符合留置的法定條件時,債權人才可主張實現(xiàn)。
本文主要寫的是留置權和質押權的區(qū)別的相關知識點,內容僅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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