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需不需要進行匯算清繳
個體工商戶也是需要匯算清繳的。個體工商戶不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只需要繳納生產經營的個人所得稅,所以個體戶的匯算清繳也不是我們通常說的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而是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投資者應當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投資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個體戶匯算清繳截止時間個體戶年度匯算清繳時間: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1、個體工商戶終止生產經營及企業(yè)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的,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者、合伙企業(yè)自然人合伙人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2、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在其戶籍地辦理當前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若存在應當辦理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一并辦理匯算清繳。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投資者減除費用按實際經營月份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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