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及互聯(lián)網熱點之債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電信及互聯(lián)網熱點之債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我國的司法實踐僅承認動產可以適用善意取得?!段餀喾ā返谝话倭懔鶙l已明確把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擴展到了不動產和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已沒有爭議。

由于目前沒有關于債權善意取得的明確法律規(guī)定,且債權作為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體現(xiàn)的只是一種未來將要獲得債務人交付一定財物或完成一定工作等的期待利益,債權人本身不能基于債權而占有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處分債權很難使債權受讓人實際占有債權,也很難使債權的受讓人能夠像支配動產那樣實際支配債權,如果債權根本不存在,無辜的受讓人必然會蒙受損害。所以,許多學者認為,債權原則上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我們認為,債權也是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由有:

(1)債權和物權同屬財產性權利,同樣可以轉讓,同樣存在善意受讓方的權利和交易安全保護的問題,物權適用善意取得,債權不適用不符合邏輯。

(2)雖然《物權法》僅規(guī)定了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但這是因為《物權法》的規(guī)范和調整對象是物權,《物權法》當然不適合規(guī)定債權的善意取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實質是規(guī)定了財產的善意取得制度,財產并非僅僅指物權,債權也是一種財產性權利,根據該規(guī)定可以推論出債權也是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代理人無權處分,善意第三人的催告追認制度,但沒有善意取得制度。最新出臺的《民法總則》也沒有對善意取得制度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期待將來編撰《民法典》時能完善該問題。否則,債權的善意取得問題。只能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了。

(3)否認債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將使合法善意占有債權憑證失去公信力,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不利于社會經濟發(fā)展和經濟秩序穩(wěn)定?,F(xiàn)實中已有大量證券化、有體化的債權,受讓人也有可能善意受讓了轉讓方無權處分的該類債權。比如,目前電影市場非?;鸨?,大量觀眾通過各種平臺購買電影票觀影,很明顯電影票是觀眾支付票款后獲得的可以觀看電影的債權憑證。假如某個售票平臺是通過非法入侵院線系統(tǒng)盜取院線的電影票并按照正常價格賣給觀眾,觀眾按照正常市場價格訂票、取票明顯屬于善意(關于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下面另行分析),如果否認債權的善意取得,觀眾只能找售票平臺追討損失,而無權要求院線播放電影。我們認為,從鼓勵交易、保證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的市場經濟理念考慮,讓善意買票的觀眾享受觀影的權利,由院線向平臺追究責任和攢失顯然比把觀眾的電影票作廢,由觀眾找平臺追討損失更為公平、合理。

從最高法院網站公布的相關案件判決分析,司法實踐中也確認電話號碼是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如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遼11民終392號民事判決①關于原審第三人姜某楠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問題,姜某楠稱是她讓李某旭幫其買號、買完后姜某楠又將該號碼送給李某旭。但從姜某楠認可賣號人鄭某與李某旭談價過程,并承認李某旭是從事買賣手機號業(yè)務的事實來看,號碼189xxxxxx55的實際購買人是李某旭而非姜某楠。在此號碼買賣過程中李某旭明知賣號人(鄭某)與登記人(岳某)不符,并且李某旭出價12.5萬元,鄭某只要11萬,但要求將該號碼保留3個月,在此期間不能補卡,繼續(xù)讓原使用人(吳某)使用,綜上,李某旭在明知號碼有爭議的情況下以非正常價格購買此號碼,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因此,不論是李某旭還是姜某楠均不屬于善意第三人。雖然該判決認定號碼受讓人以非正常價格購買號碼,不屬于善意第三人,但從判決對受讓方是否屬于善意的論述看,法院是傾向認可電話號碼的轉讓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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