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免 (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的理解
一、相關政策規(guī)定
自《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政策出臺,我國進入了全行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階段,為使期末留抵退稅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對期末留抵退稅的條件、申報程序作了規(guī)范,同時因納稅人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規(guī)定了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二、免抵退和留抵退稅差異
1、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生產企業(yè)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yè)、制造業(yè)等六大行業(yè)可以自2022年4至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增、存量留抵稅額。
二者相比,免抵退和留抵退稅退還的都是進項稅額,不同點在于免抵退是退還出口貨物承擔的進項稅部分,留抵退稅是免抵退后余下的留抵稅額。
三、免抵退和留抵退稅的順序差異
1、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五條規(guī)定:有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稅款應計入出口貨物勞務成本。
2、留抵退稅是對全行業(yè)符合條件并按期納稅申報后有期未留抵企業(yè)的一種稅收制度。
對免抵退和留抵退稅的順序安排,是考慮出口退稅企業(yè)先行作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進項稅轉出后的基數(shù),余下的留抵稅額再再辦理留抵退稅。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jù)的差異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第一條: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
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
2、二者差異在于:免抵稅額是作為城建稅計稅依據(jù),期末留抵退稅在繳納增值稅時不作為城建稅計稅依據(jù)。
國家稅務總局舒城縣稅務局 蔡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