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務招待費”中涉及增值稅的實務處理(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一、餐費及娛樂場所相關(guān)費用增值稅的處理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quán)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結(jié)論:餐費和娛樂場所相關(guān)費用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二、贈送的禮品增值稅處理,進項是否可抵扣,是否需要視同銷售征稅?
《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結(jié)論:贈送禮品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應按規(guī)定計算銷項稅額,相應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三、承擔對方單位的差旅費及其他費用,增值稅的處理
第一種情形:接受外單位有償服務,合同約定了差旅費等由本單位承擔或報銷。
例如:為負責本公司審計的事務所人員報銷差旅費。
財稅〔2016〕36 號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
結(jié)論:此情形下的差旅費報銷應屬于提供服務單位的在價外費用,應并入收入繳納增值稅,對于接受服務的單位則可以作為費用稅前扣除。
第二種情形: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為業(yè)務關(guān)系人員報銷的差旅費開支。
結(jié)論:此類情形下的差旅費報銷應計入業(yè)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標準限額內(nèi)扣除,增值稅符合規(guī)定的可以抵扣進項。
不符合二類情形的報銷外單位人員的差旅費,不是本單位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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