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收制度與政策(房地產稅收政策有何規(guī)定)
一、房地產稅收政策有何規(guī)定
《中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fā)布 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tǒng)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jù)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yè)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稅收政策有何規(guī)定
二、房地產印花稅的內容包括:
(1)納稅主體。房地產印花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稅房地產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國外書立、受我國法律保護、在我國境內適用的應稅房地產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2)計稅依據(jù)。房地產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特定行為,而其計稅依據(jù)則是該種行為的所負載的資金量或實物量,其中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jù)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是書據(jù)所載金額;房地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則是按件計收;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是租賃金額;房產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jù)是購銷金額。
(3)稅率。房地產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第一種是比例稅率,適用于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jù),稅率為0.05%,同時適用于房屋租賃合同,稅率為1%,房產購銷合同,稅率為0.03%;第二種是定額稅率,適用于房地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稅率 為每件5元。
(4)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房地產印花稅納稅人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即貼花),即納稅人在書據(jù)的立據(jù)時和證照的領受時,納稅義務即發(fā)生, 即行貼花,而不是指憑證的生效日期。印花稅實行“三自”繳納辦法,即納稅人按照應稅憑證的類別和適用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花(即自行納稅,一般在當?shù)囟悇諜C關或其他出售印花稅票的處所購花)、自行貼花;對1 有些憑證一次貼花數(shù)額較大和貼花次數(shù)頻繁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采用匯貼、匯繳辦法納稅,匯繳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jù)應納稅額的大小予以指定,但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5)減稅免稅。免納房地產印花稅的情況包括:
第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jù);
第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三、印花稅的納稅辦法
根據(jù)稅額大小、貼花次數(shù)以及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別采用以下三種納稅辦法:
1、自行貼花辦法
一般適用于應稅憑證較少或者貼花次數(shù)較少的納稅人。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印花稅列舉的應稅憑證的同時,納稅義務即已產生.應當根據(jù)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和適用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一次貼足印花稅票并加以注銷或畫銷.納稅義務才算全部履行完畢。
2、匯貼或匯繳辦法
這種辦法.一般適用于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shù)頻繁的納稅人。一份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即”匯貼“。
3、委托代征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