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黨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
個人取得的偶然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具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的法定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案例簡介】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萬合公司、龍河物流(李亮達擔任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燕子分別出資306萬、250萬、44萬成立小萬合商貿(mào)公司。
2007年7月,龍河物流、燕子和萬合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將各自名下全部股份轉給萬合公司,并進行了股權及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登記。故小萬合商貿(mào)成為萬合公司持股100%的全資子公司。
龍河物流于2011年9月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當年完成清算并完成了工商稅務注銷手續(xù)。
2017年11月,小萬合商貿(mào)公司因萬合公司與李亮達股權轉讓一案執(zhí)行過程中,就李亮達取得長土國用(2005)字第13980號地塊土地增益款需履行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事宜向原長盛縣地稅局進行咨詢,請求該局對支付款項扣繳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目出具書面答復意見。原長盛縣地稅局依據(jù)《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guī)定,上述所得適用稅目為“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同時,依據(jù)《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第三款、《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說明:本法經(jīng)修后為第九條)之規(guī)定,認定李亮達為涉案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原萬合商貿(mào)公司為涉案稅款的扣繳義務人。2017年11月14日。原萬合商貿(mào)公司向原長盛縣地稅局申報并代扣代繳李亮達個人所得稅1404541.4元,原長盛縣地稅局向扣繳義務人開具了稅收繳款書。
李亮達對此扣稅行為不服,故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長盛縣地稅局征收稅款的行政行為,并返回被代扣的稅款。
一審訴訟情況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8)浙05民終755號民事判決書中確認:李亮達應分配土地增值款7022707元,長盛縣稅務局據(jù)此確認李亮達上述款項為“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應適用20%的稅率……故萬合公司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是法定義務,其依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扣繳義務并無不當……本案所涉稅款的最終承擔者應為李亮達。
一審法院認為,李亮達為土地增值款的實際所有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萬合公司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無不妥。綜上,李亮達要求撤銷原長盛縣地稅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征收原告稅款的行政行為并返還原告被代扣的稅款1404541.4元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李亮達的訴訟請求。
二審訴訟情況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確,適用法律確,程序合法。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本案例中引用人稱均為化名)
【判決文書】
(2019)浙0502行初8號、(2020)浙05行終54號
【法律依據(jù)】
《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