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進項稅額轉出的同時是否需要調減加計抵減金額?

  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相關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或15%,抵減應納稅額。其中,加計抵減額是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進行計提,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做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因此,貴司后期如果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的,那么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按相關公式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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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ǘ┘{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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