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設立分公司 (只為買社保),稅務問題怎么辦?
有個朋友問二哥,他們在各地設立了一些分公司,目的就是給異地的員工在當地交社保。
據二哥了解,很多公司有異地的員工,這些員工都想在當地繳納申報,有一些公司就找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給這些員工購買社保,但是稍微規(guī)的公司不會這樣操作,因為這樣操作多少是有風險的。
因為這種情況員工肯定不會和這些人力資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員工是不樂意的,那么很多情況就是勞動關系在一個公司,社保又是以這些人力資源公司名義在購買。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通過人力資源代繳社保所做的各類籌劃都是違法的,有風險,規(guī)公司也沒必要冒險。
既然事情有這個事情,違法的事情也不能做,很多公司就在當地成立分公司來解決這個問題。
以異地分公司名義給當地的員工購買社保,發(fā)放工資,自然也就解決了這個問題。
那么相應而來的其他問題也困惑了不少朋友,就是分公司的賬務和稅務如何處理。
1、分公司賬務問題
分公司肯定是要開立銀行賬戶的,畢竟你要自己申報繳納申報,必須有自己的銀行賬戶,至于分公司是否單獨建賬,單獨核算,這個二哥覺得視情況而定。
就這個目的成立的分公司,其實其本身就類似一個成本費用中心,說白了就是一個只發(fā)生費用的部門而已,沒有任何經營業(yè)務收支,所以單獨建立賬套,單獨核算的必要性不大,徒增工作。
這種分公司完全可以采取報賬制,通俗的說就是發(fā)生的費用直接在總公司做賬就行了。
唯一要注意的就是,因為畢竟也是一個單獨的部門,出于管理和考核的需要,在總公司賬套記賬時候最好能細化一下,單獨把這塊費用區(qū)分開來。
具體而已這個主要是在財務核算時候通過設立單獨的部門,或者單獨的明細科目,這個就根據你公司財務軟件自己思考設置即可。
2、分公司稅務問題
分公司是指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總公司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從法律形式上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但是完全不影響其實獨立的納稅主體。
01、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一)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所以分公司常情況應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
但是就本文情況的分公司,實際上沒有任何經營業(yè)務,也不產生任何增值稅應稅行為,其本身就是一個帶著特殊目的的分公司而已,所以個人建議不做增值稅稅種認定,以免每個月零申報非常麻煩。
02、企業(yè)所得稅
分公司非獨立法人主體,企業(yè)所得稅是法人所得稅,所以常情況下分公司都是不獨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
跨省分公司的話,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guī)定,統(tǒng)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
但是作為一個只繳納社保,發(fā)工資的分公司,其實也沒必要就地分攤企業(yè)所得稅。
57號也有相關規(guī)定,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fā)、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yè)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所以,企業(yè)在備案的時候,注意選擇不就地分攤企業(yè)所得稅,這樣就可以不用分攤,也可免于申報。
03、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這塊就應該以分公司名義來代扣代繳了,這樣這部分員工的個稅記錄,社保記錄,工資發(fā)放都在同一個地方,保持一致性。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需要認定稅種,按工資薪金代扣代繳。
企業(yè)按實際發(fā)放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實際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即可。
04、其他稅種
如果涉及就核定繳納,沒有自然不需要核定,對于一個單純?yōu)榱死U納社保而成立的分公司,本身就沒啥涉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