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的區(qū)別是什么(合同資產)

答: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的規(guī)定,合同資產,是指企業(yè)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業(yè)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評估合同資產的減值,該減值的計量、列報和披露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

應收款項是企業(yè)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只有在合同對價到期支付之前僅僅隨著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權利,才是無條件的收款權。有時,企業(yè)有可能需要在未來返還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對價(例如,企業(yè)在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合同下收取的合同對價),但是,企業(yè)仍然擁有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未來返還合同對價的潛在義務并不會影響企業(yè)收取對價總額的現時權利,因此,企業(yè)仍應當確認一項應收款項,同時將預計未來需要返還的部分確認為一項負債。

需要說明的是,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都是企業(yè)擁有的有權收取對價的合同權利,二者的區(qū)別在于,應收款項代表的是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即企業(yè)僅僅隨著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資產并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權利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于其他條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約義務)才能收取相應的合同對價。因此,與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相關的風險是不同的,應收款項僅承擔信用風險,而合同資產除信用風險之外,還可能承擔其他風險,如履約風險等。

新收入準則中“合同資產”與“合同負債”的內涵及用法 <中財訊>

法規(guī)政策

根據財會201722號的規(guī)定(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fā)《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企業(yè)應當根據本企業(yè)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yè)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業(yè)向客戶銷售兩項可明確區(qū)分的商品,企業(yè)因已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于企業(yè)交付另一項商品的,企業(yè)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yè)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獎勵積分銷售,在積分沒有兌換之前,應將積分對應的交易價格作為合同負債。

案例說明1

2018年8月1日,a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向其銷售甲、乙兩項商品,甲商品的單獨售價為6000元;乙商品的單獨售價為24000元,合同價款為25 000元。合同約定,甲商品于合同開始日交付,乙商品在一個月之后交付,只有當兩項商品全部交付之后,a公司才有權收取25 000元的合同對價。假定甲商品和乙商品分別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其控制權在交付時轉移給客戶。上述價格均不包含增值稅,且假定不考慮相關稅費影響。根據新收入準則a公司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案例分析

分攤至甲商品的合同價款為5 000(6 000÷(6 000+24 000))x 25 000元,

分攤至乙商品的合同價款為20 000(24 000÷(6 000+24 000))x 25 000元。

a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交付甲商品時:

借:合同資產 5 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5 000

(2)交付乙商品時:

借:應收賬款 25 000

貸:合同資產 5 000

主營業(yè)務收入 20 000

案例說明2

2018年1月1日,甲公司開始推行一項獎勵積分計劃。根據該計劃,客戶在甲公司每消費10元可獲得1個積分,每個積分從次月開始在購物時可以抵減1元。截至2018年1月31日,客戶共消費100000元,可獲得10000個積分。根據歷史經驗,甲公司估計該積分的兌換率為95%,假定上述金額均不包含增值稅等的影響。假設截至2018年12月31日,客戶共兌換了4500個積分。根據新收入準則甲公司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案例分析

(1)甲公司2018年1月的賬務處理如下:

分攤至商品的交易價格=100000÷(100000+9500)x 100000=91324(元)

分攤至積分的交易價格=9500÷(100000+9500)x 100000=8676(元)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91324

合同負債 8676

(2)甲公司2018年12月的賬務處理如下:

兌換積分應當確認的收入=4500÷9500 x 8676=4110(元)

借:合同負債 411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4110

本期小結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yè)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與應收賬款是不同的。應收賬款代表的是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而合同資產并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權力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于其他條件,如履約義務執(zhí)行情況等。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yè)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即企業(yè)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如果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或企業(yè)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則企業(yè)應當在客戶實際支付款項與到期應支付款項孰早時點,將該已收或應收的款項列示為合同負債。主要存在于銷售激勵、客戶獎勵積分、未來購買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續(xù)約選擇權等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中。

新收入準則中的“合同資產”和“應收賬款”科目在建筑企業(yè)核算中的應用及案例分析

根據新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 的規(guī)定,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yè)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yè)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yè),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yè),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y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yè)提前執(zhí)行。

一、“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科目的區(qū)別和核算

1、“合同資產”科目的核算

本科目核算企業(yè)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企業(yè)在客戶實際支付合同對價或在該對價到期應付之前,已經向客戶轉讓了商品的,應當按因已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借記本科目或“應收賬款”科目,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其他務收入”等科目;企業(yè)取得無條件收款權時,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2、“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科目核算的根本區(qū)別

“應收賬款”代表的是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而“合同資產”并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而是一種有條件的收款權利,該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力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于其他條件,如履約義務執(zhí)行情況等。因此,從收取款項的確定性來講,“合同資產”要弱于“應收賬款”。僅僅隨著時間流逝即可收款的是應收賬款,即“應收賬款”只承擔信用風險,而“合同資產”除了信用風險外,還要承擔其他的風險,比如履約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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